独家 | 世辉律所朱赞:法律视角下,如何拨开投资中的「风险迷雾」?
私募股权基金以其独特的投资模式、灵活的资金运作和高效的价值挖掘能力,不仅为企业发展提供雄厚的资金支持,推动经济快速增长,更为投资者开辟了通往高额回报的新航道。
在实务中,私募股权投资的每一个环节都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。有的如暗礁般难以察觉,有的像大山横亘在眼前。这就要求企投家们不仅需要商业洞察力、市场判断力等,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能力,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。
法律视角下,股权投资有怎样的流程?关乎投资人权益的核心条款有哪些?如何搭建因地制宜的投资架构?……
本文谨整理摘录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沙丘投研院导师朱赞在黄埔班14期课堂上,4万余字演讲中可公开内容之精华,分享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实务中法律问题的经验与思考——
朱 赞
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沙丘投研院导师
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、外商直接投资、收购与兼并、企业重组、境内外上市等,在投融资及资本市场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,擅长复杂交易结构的设计及企业跨境重组和资本市场运作,曾主办过近千个投融资项目及诸多具有影响力的项目,如京东集团、京东健康、猎聘网、泛生子基因、乐信集团等传统及新经济企业历轮融资、重组及/或境内外上市项目。先后主办了京东集团(09618.HK)香港二次上市项目、京东健康(06618.HK)香港上市项目以及京东物流(02618.HK)香港上市项目等,IPO规模均位列当年全球资本市场前十。
朱赞律师是《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》、权威评级机构《The Legal 500》亚太地区、国际知名金融法律媒体《国际金融法律评论》的重点推荐律师;连续多年被《商法》评为“A-list中国法律精英100强”,获评知名评级机构 LEGALBAND“客户首选中国女律师15强”“资本市场多面手15强”并荣登其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。
我和沙丘投研院的合作由来已久。经过我的了解,沙丘校友们的背景一直比较多元,既有专业投资人,也有企业家,是LP身份,也有的是GP,还有在产业方多年深耕一线的负责人。
当前,一级市场活跃的投资人主要分为几类:一是财务型投资人,以获取未来现金回报为主要目的;二是产业型战略投资人,不仅追求财务回报,还寻求产业协同;三是个人或天使投资人,条款相对灵活,对创业者友好。
此外,市场上还有一种按照资金来源背景的分类:一是市场化机构,涵盖了财务型和战略型;二是国资背景投资人,包括纯国资、国资与市场化资金混合、以及国资LP但GP市场化的投资人。
了解投资者类型至关重要,因为不同风格的投资机构对被投企业的诉求各不相同。财务投资人关注企业融资、资本化可能性及重大风险;产业性投资人则更看重产业协同及未来集团发力方向。因此,战略投资者在看条款时,除关注资金安全外,还会看重战略协同,寻求战略合作协议等。而如果与被投企业合作中有国资参与,无论是领投、跟投还是后续引入,都需格外注意。国资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责任,可能会提出更严苛的条款。
当前,投资方式也日趋多样。2000年初,我们主要协助美元投资人进行纯股权投资,专注于TMT领域。那时的投资更大程度地体现了“风险”二字,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回购和退出安排获得高额汇报,而创始人通常不承担回购义务。随着人民币市场的崛起,境内退出需求增加,创始人开始承担回购责任。如今,市场上常调侃投资人越来越像“放贷者”,因多数项目都包含回购条款,且不仅绑定公司,还绑定创始人,甚至要求创始人以个人财产作质押或抵押担保,投资架构愈发复杂。
鉴于一级市场退出难的问题,也有投资人与我们探讨新的投资策略。他们担忧的是,投入资金后三五年内难以找到退出途径,考虑是否转为债权投资。例如,有投资人提议以债权方式投资,并要求公司在5至8年内通过分红偿还本金。若公司达到某些“里程碑”,债权再转为股权,实现债权与股权的结合。市场上已有消费赛道投资机构在先试先行。
此外,部分投资机构也根据项目情况,采取了纯债权投资。比如某MCN公司的短剧项目,投资人直接获取项目未来流水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报,而不寻求股权持有。一是MCN公司上市可能性不大,且个人IP难以长期绑定在一家经纪公司,因此选择纯债权投资以快速获利是他们认为更好的方式。
01
投资流程「五步走」
当我们发现一个潜力项目,并有意投资,需要做哪些准备?走哪些既定流程?
基于我们的过往项目经验,当投资人决定深入接触一个项目,并预计极有可能进行投资时,他们惯常采取以下步骤:
STEP 1 首先,投资人与被投企业创始人会洽谈一份TS(Term Sheet投资意向书),也称为核心条款摘要。
这份文件主要明确投资人计划以何种估值、投资多少资金,以及投资后享有的优先权利,如回购权、优先清算权、优先分红权、一票否决权以及董事会席位等。此外,为了争取项目,TS中可能还会包含排他条款,即在一定期限内(如一个月或三个月)被投企业不得接触其他投资人。另外,也会包含保密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等。
值得注意的是,TS大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,除了保密、排他和争议解决条款外,其他条款均可调整。这意味着,即使TS中明确了投资金额和估值,投资人在尽职调查后仍有权更改。
STEP 2 在签署TS后,就进行到“选择并搭建私募融资的交易结构”环节。
举例来说,假设我们计划投资某个大模型项目,该项目采用的是红筹架构,其融资平台设立在开曼。面对这样的项目,我们能否直接在境内将资金注入呢?
理论上,我们可以将资金注入其境内的运营主体,但这样做并无实际意义。因为该运营主体仅仅是集团业务的一部分,而其真正的融资平台及未来可能上市的主体位于开曼。如果我们仅向境内公司注资,却未能获得开曼公司的股权,那么我们的投资将失去价值。
因此,我们需要构建一个投资架构,将人民币换汇出境,投资于开曼的集团并获取其股权。这一架构需经过中国境内的境外直接投资审批流程,包括省级以上的发改委、商务部门和外管局等的批准。只有获得这些批准,我们才能合法合规地完成这个环节。
在这个环节中,我们还需要考虑投资架构的选择问题。是直接投资于开曼公司,还是先设立一个100%持股的BVI公司,再通过BVI公司投资开曼公司?这两种方式有何差异?我们将在后续讨论投资架构时详细阐述。
STEP 3 第三步,上文提及的“尽职调查”,即在投资决策前,对公司进行详尽审查,核实其实际情况是否与所述相符。这包括确认财务数据、业务数据等等,再基于这些信息决定是否投资。
法律角度的尽职调查,还需关注投资目的,即未来能否通过财务回报、套现或退出实现收益。这要求公司不能有重大的合规瑕疵,以免影响未来并购或上市。若公司明显不具备并购或上市潜力,即便当前数据亮眼,也应谨慎投资。例如某企业虽有盈利能力,但业务有法律瑕疵,甚至面临刑事风险,未来无法并购或上市,投资也没有任何价值。
法律视角下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,更包括公司基本信息、股权结构、业务牌照、项目合同等。例如,我们曾投资一家新药研发公司,其药品已进入三期临床,前景看好,但发现公司与股东签订过独家经销协议,各项条款对公司发展相当不利,因此我们要求终止此协议,否则不予投资。
此外,还需审查公司的财税情况,包括税种、税率、优惠政策等。假使政策不合规,可能导致未来补缴税款,需在估值中扣除。同时,还需细致审查营收记账、利润调整等财务数据,确保真实准确。
劳动人事方面,关注核心员工的劳动关系和保密协议。比如,核心科学家的劳动关系不在公司,可能导致其研发成果归原单位所有,这是重大风险。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,尽管完全合规的企业较少,但我们需关注其风险敞口。若应缴未缴金额较小,可通过整改解决,影响较小;但如果金额巨大,则需调整估值或与公司协商解决方案。这都是早期风险投资尽职调查的关键要点。
有一种比较常见的风险——代持,值得单独拿出来聊聊。“股权代持”一般通过协议形式存在而不进行工商登记,难以在尽调中被直接发现。
在尽调阶段,如果有专业的法律顾问,则会向公司发送书面尽调清单,明确要求披露直接或间接股权上的代持、质押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。公司需书面回复,并确保其信息的真实性。
在交易文件、特别是增资协议中,我们会设置“陈述与保证”条款,要求创始人及公司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、准确与完整性,包括股权结构无权利负担的声明。同时,我们会配套违约机制,一旦公司违反保证或协议内容,即构成违约,我们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若未来出现代持人主张股权的情况,我们则可依据协议与尽调证据,主张公司违约。若代持人也是我们协议的签约方,其代持行为的有效性更值得质疑……其中的情况比较多样且复杂,不作更深入展开了。
STEP 4 尽调结果符合预期,我们即可进入交易文件起草与谈判阶段。交易文件涵盖增资协议、股东协议、公司章程等;若是战略投资者,还需涉及业务合作协议。
STEP 5 再接下来是交割环节。许多新入行的投资人可能会理解成,签约后5至10个工作日内必须打款。实际上,签约后可设置交割前提条款,明确我们特别关注的事项,并要求被投企业在打款前完成。例如,“产学研”转化流程需走完,以确保估值、股权稀释比例及投资人可获得的股权数量确定。若这个流程未完成,则公司让出的股份及投资人股权稀释比例均不确定,这将导致投资价格波动。
此外,若被投企业存在重大合规瑕疵或违法违规业务,我们需在打款前要求其停止、剥离并消除影响。知识产权归属协议、核心人员保密不竞争协议等也需在交割前签署完毕……总之,完成一切交割前提后,我们才应进行打款,并同步进行工商变更或境外法股变更,整个流程大致如此。
02
投资架构选择与搭建
在流程中,我们提到“选择并搭建私募融资的交易结构”。提及架构,有红筹架构、中外合资(JV)架构及纯内资架构等。它们究竟有何异同?构建这些架构的必要性是什么?
这并非基于主观兴趣或偏好,而是出于客观需求。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标,我们必须搭建这些架构。
聚焦于红筹架构,主要分为两种:股权红筹和VIE红筹(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,可变利益实体)协议架构,即协议控制架构。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,境内运营实体被其境外控股公司控制的方式不同。前者股权控制,后者则为协议控制。
在境外层面,红筹架构通常会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实体(SPV)作为融资和上市的主体。创始人通常通过一个在英属维尔京群岛(BVI)注册的公司来间接持有开曼公司的股份,而投资人则直接投资开曼公司。开曼公司再全资设立一个香港公司,香港公司再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外商独资企业(WFOE)。
若采用股权红筹架构,WFOE会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;若采用VIE架构,WFOE则不会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,而是通过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(如独家业务合作协议、股权质押协议、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等),来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和合并报表。
构建此类架构的主要原因在于,一方面,公司需要融资美元,并计划未来在开曼公司所在地(如美国或中国香港)上市;另一方面,若境内运营实体从事外资禁止或限制的业务,那么外资通常无法直接持有其股权。因此,需要构建VIE架构,在开曼层面持股,通过股权和协议的方式间接控制境内的运营实体,同时确保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在工商登记层面仍为中国籍。
红筹架构的主要特点包括:投资方通常为外资,境内目标公司为实际运营实体;若投资行业受外资限制或禁止,则可能采用VIE架构;若受鼓励或允许,则可能采用股权红筹架构;上市地多为美国、中国香港等证券市场;交易文件主要在开曼层面签订等。
美元投资人是否可以直接投资人民币项目?答案是肯定的,但操作方式有所不同。如果投资的是VIE架构项目,那么人民币投资人同样需要投资至境外主体以获取股份,这在中国法律下通常被视为境外直接投资(ODI)。若想在投资前尽快锁定交易并获取境内资金运营实体的相关权益,可以通过可转债等方式,先将人民币以借款的形式提供给境内运营实体或相关方,待ODI审批完成后再进行资金转换和股权调整。但要注意,这种操作方式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。
实际上,中国当前知名的互联网大厂中,90%以上采用了VIE架构,包括腾讯、阿里、京东等,只要它们在美股上市,就都是VIE架构。这背后的原因可追溯到90年代时,彼时我国的外商准入政策更为严格,但为求发展,美元投资是必须争取的,故而VIE协议控制模式应运而生。只要开曼公司能通过协议控制其经营主体,合并报表,就能在美国上市募资。新浪是国内首例VIE架构融资案例,所以我们也常常称其为“新浪模式”。
此后,大量互联网企业采用VIE架构融资上市,有关部门则对此采取个案沟通的方式。现在,企业境外上市需经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备案,会着重审查其是否影响国家安全,而非单纯基于外资限制。
VIE架构的创设虽源于90年代严格的外资限制,但随着外资负面清单的缩减,外资准入愈发开放,如今情况已大不相同。
中外合资架构(JV),简而言之是指企业融资平台注册于中国境内,创始人为中国籍,且公司接受了美元投资或拥有外籍自然人股东。这种架构的特点在于股东构成中包含外资,融资平台位于国内,且仅能从事外资允许及鼓励的行业,避免涉足禁止或限制类业务。若外资受限制,其持股比例需符合国家规定。JV架构下的企业可选择在中国境内交易所或香港(H股)上市,主要交易文件如增资协议、合资章程等均在中国境内签署。
第三种架构为纯内资架构,即主体设立于中国境内,所有股东均为中国籍自然人或境内机构。此架构下,企业可融人民币,若需融美元,则要评估业务是否受外资准入限制,必要时可转型为JV。内资架构企业可在境内或香港上市。
值得注意的是,架构并非确定后就一成不变,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或融资需求灵活调整。
03
核心项目条款剖析
无论架构如何,在投资项目过程中核心的交易文件相对固定,主要包括:增资协议、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,这三份文件是不可或缺的。对于境内架构,特别是内资和合资企业,这些文件通常采用中文;而若涉及境外架构,则可能使用英文。此外,若作为产业或战略投资人,可能还会增加一份业务合作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。
至于这些文件中主要涉及的条款,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几类,其中投资人最需关注的,首先是投资人特殊权利条款,大致分为:保障性权利,如回购权、优先清算权、领受权及跟受权等,旨在保障投资人的退出安全;日常治理性权利,如董事会席位、董事会观察员席位、一票否决权、信息权及检查权等,确保投资人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度;优先性权利,如反稀释权、优先认购权、分红权等,赋予投资人相对于其他股东的优先地位。
其次,是创始股东限制条款,主要包括:对创始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、股权锁定限制以及个人责任的相关规定。
挑选几项讨论度较高的条款进行拆解,供大家理解、参考——
· 赎回权,即回购条款。大家对此应该有所耳闻。如果公司在约定年限内未能上市,投资人可按既定条件要求回购,收回投资。近年来,创始人与公司共同作为回购主体已成为常态,约占市场七八成,又可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两种。落实到具体条款,表述各异。
对投资人而言,当然更倾向于创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但能谈下来是不容易的。因此,市场上更为常见的是创始人承担有限责任的表述,即以创始人及其所持公司股权为限承担责任。
这些表述差异在实践中意义重大。若仅以「股权」为限,一旦股权转让或灭失,创始人便无需承担其他责任。这对投资人极为不利,尤其在触发回购时,公司往往经营不善,创始人可能已做出不利决策。此时,其股权价值大打折扣,转让给投资人并无实际意义。
若以「股权价值」为限,法院或仲裁庭可能认为这是一个具体金额,要求创始人在该金额内承担回购义务。但这又引发另一争议:股权价值以何时为准?争议较多。
此外,回购顺位也需注意。一般而言,投资估值越高,顺位越优先。但在市场不佳时,后一轮投资人估值可能低于前轮。此时,除触发反稀释条款外,还应调整回购条款,确保顺位。
· 优先清算权,即在公司破产清算时,我们有权利优先收回投资成本。但需注意,优先清算权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清算,还包括一些「被视为清算事件」。
首先,传统的清算事件,如公司破产、解散等,大家都能理解。然而,还有一些容易忽视的情况,即视为清算事件。例如,公司50%以上的股权被出售,或公司的主要资产(尤其是我们投资时所看重的知识产权)被转让,这些都会触发视为清算事件,使我们有权按照清算条款来分配资产。
在分配资产时,我们需要争取一个二次分配权。这意味着,在触发清算条款后,我们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收回投资成本及相应回报。这部分优先清算额收回后,剩余的资产再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。这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关键。
有时,创始人可能会提出,既然我们已经收回了投资成本和利息,就不要再参与二次分配了。但这样的提议并不公平。在一般清算事件下,或许我们可以接受这样的安排,因为公司破产清算时,能收回成本已属不易。然而,在「视为清算事件」特别是公司被并购且获得高额现金对价的情况下,如果我们不参与二次分配,就会错失超额溢价收益,从风险投资变成了债权投资,只获得了固定的利息回报,这与我们承担的高风险并不匹配。
· 领售权,指经领售权人同意,其他股东需随同出售公司的权利。此条款的设置,旨在解决公司发展阶段股东利益不一致的问题。部分股东可能希望长期经营,而财务投资人则追求财务回报。特别是在公司并购时,由于清算条款中的二次分配机制,普通股股东可能只能获得较低的收益。例如,假设公司被按10亿售出,但其历史上融资总额加利息合计为9.5亿作为优先清算额。这意味着,所有投资人会先拿走这9.5亿,剩余的5000万才按持股比例分配。若创始人持股比例经稀释后仅剩30%,则仅能获得1500万。对于付出了多年努力的创始人而言,这样的收益显然不尽如人意,从人性角度出发,创始人可能会拒绝出售。
此时,领售权就显得尤为重要。它允许在领售权人(通常是投资人)同意,且公司估值达到一定门槛时,强制所有股东一同出售公司,从而保障投资人的退出权。但需注意,领售权人的范围应合理限定,以避免形同虚设。若将创始人纳入领售权人,那么能拖拽的对象就只剩下小股东,这大大降低了领售权的意义。
此外,领售的估值门槛也需谨慎设定。合理的估值门槛,既能保障投资人的利益,又能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。
04
「投后与退出」的常见问题
“投后”“退出”是当下最重要的两个话题,而角色定位决定了在这两个过程中不同的关注重点。在与投资人交流分享的过程中,几个问题常常被拿出来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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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:盲池基金投后有哪些关注点?
作为盲池基金的GP,需关注被投企业的多项事务,如新一轮融资、股权激励、企业重组、上市或被并购等。在这些过程中,投资机构可能需要配合决策。例如,在股权融资中,需签署相关文件;在股权激励中,需决定是否同意扩大期权池以稀释股权;在上市决策中,需考虑市场流动性等因素;并购则直接涉及投资机构的切身利益,需关注并购方、估值及资金分配等问题。
“
Q2:何时退出最为合适?
这个问题难以一概而论,因为它涉及收益确定性与回报率之间的平衡。从收益确定性的角度来看,越早退出,风险可能越低,因为随着投资轮次的推进,虽然估值可能上升,但新投资人可能会因为前轮投资人的提前退出而被“套牢”。然而,如果选择在后期退出,遇到公司上市或被并购,回报率可能会更高。
因此,投资者需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。许多早期投资人,如天使轮和种子轮的投资者,倾向于在B轮左右套现部分资金,以回收本金,同时将剩余部分留在公司以期获得更高的回报。然而,当前市场环境不佳,新投资人往往不愿接手老股,这导致老股转让在IPO前的估值可能会被打折。因此,投资者需要在确定性和回报率之间做出商业抉择。
“
Q3:退出方式有哪些?
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上市、并购、老股转让、回购和清算等。具体选择哪种方式,需要根据被投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。例如,对于经营不善、持续亏损且无法融资的企业,清算可能是一个合适的选择,以避免进一步损失。而对于那些业务表现良好、有品牌影响力的企业,投资机构可能会寻求并购或上市的方式退出。然而,上市是一个低频事件,投资者需要调整自己的预期,并在投后退出管理时做好相应的准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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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4:退出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?
退出的法律流程因退出方式的不同而差异巨大。例如,老股转让可能只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和缴纳个税即可完成;而回购则可能涉及非诉阶段的谈判,甚至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来推动谈判;清算则需要遵循清算流程;上市则更加复杂,涉及多个法律程序和监管要求。因此,在进行投资退出时,建议聘请专业人员来协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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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5:退出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?
在退出过程中,投资者需要关注两个核心法律问题:一是退出的确定性,即确保资金能够尽快、安全地到账;二是风险敞口的把控,即避免在退出过程中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。例如,在进行老股转让时,投资者需要确保支付转让价款的时间节点明确,并尽可能争取在签署协议后即获得支付。同时,投资者还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谨慎处理成熟保证等条款,避免因为对公司合规问题的不了解而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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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6:近期境内外上市关注的重点有哪些?
境内外主流的交易所包括上交所、深交所、香港联交所、美国纳斯达克和纽交所等。在选择上市地点时,投资者需要关注市值、流动性和确定性之间的平衡。例如,A股市场虽然流动性好、估值高,但上市确定性较差;港股则确定性较强,但流动性和估值可能不如A股;美股则因为中美博弈等原因,对敏感行业的项目存在限制……同时,还需要关注上市规则、监管要求以及市场募资环境等因素。在面对这些复杂因素时,投资者需要在确定性、流动性和市值之间做出商业抉择,并根据被投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。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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